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措施及报关规范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措施如下。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2)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3)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4)进口废物管理。
(5)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6)进出口药品管理。
(7)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8)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9)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0)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②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③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④兽药进口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管
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制定、调整和公布目录。经过商务部的授权,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来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日许可证签发工作。具体的发证机构:①许可证局;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③授权的各省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管理
(1)适用范围:2007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仅为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每年都有变
动)。
(2)报关规范:
①有效期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日:
②《进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如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③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
④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2.出口许可证管理
(1)适用范围: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41种(每年都有变动)。
(2)报关规范:
①有效期6个月,最长不超过次年2月底;
②《进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③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④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商品范围
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共26大类。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免交许可证的情况有6种。
(二)报关规范
(1)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度使用。这个年度是按照公历的时间来计算的。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非一批一证’’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一)适用范围
对出口至欧盟、美国的纺织品和服装,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度使用,这个年度是按照公历时间来计算的。
(2)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
四、进口废物管理
(一)含义
进口废物管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的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1.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程序
向国家环境总局提出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向口岸检验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报关规范
(1)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对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对未列入这两个目录内容的不能够进口,或虽列入这两个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人保税仓库。
(4)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
(5)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一
(1)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非物种证明:“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我国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麻醉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人《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人《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何种用途,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对除上述特殊用途以外的其他药品(一般药品)
国家对一般药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在进口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七、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及其规范
(1)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2)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加工贸易除外)。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商务部相关证明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时,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此验放。
(2)实行“一批一证”制。
十、其他进出口管理
(一)国家对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1)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进口工作。
(2)凭许可证件管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环保总局。
(2)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申请时,符合规定的发给《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审批有毒化学品首次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的发给《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三)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1)主管机构:农业部。
(2)对农药实行目录管理,对列入《农药名录》内的农药,凭农药登记证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3)既可用作农药,也可用作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则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4)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